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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的深化

1999-12-13 来源:光明日报 毕宪顺 张术环 我有话说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社会已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但社会主义改造后期,由于发展迅猛,急于过渡,急于求纯,留下了不少后遗症,如公有制经济模式单一、僵化,政企合一、缺乏活力,商品流通不畅,市场供应紧张等。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在1956年12月7日约民建、工商联负责人黄炎培、陈叔通等谈话时,阐发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他说:“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在这次谈话中,他还提出:只要社会需要,“可以开夫妻店”,“可以开私营大厂”,“可以开投资公司”,“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毛泽东的这个讲话被称为“新经济政策”,得到了第一代领导集体重要成员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领导同志的赞同、支持和阐发。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新经济政策”,允许自由市场、私营企业存在,承认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包含主体与补充。这是我党最早对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从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可以看作“主体补充论”的萌芽。遗憾的是,这一思想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一味追求单一的公有制,致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探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发展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形成了“主体补充论”,而且将“主体补充论”发展为“共同发展论”。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确认: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成功之作,允许个体经济“适当发展”是一重大突破。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要在以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个论述,既从量的表述上突出了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又从质的概括上突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并不要求纯而又纯”,从而形成了“主体补充论”。党的十四大,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将“主体补充论”发展为“共同发展论”,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认识上的进步。

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重申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从而将“共同发展论”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论”。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认识的飞跃。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贡献在于: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把非公有制经济不再看作“补充”,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新的概括在我党历史上尚属首次。它不仅是一条方针,而且是一项带有长期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要经济制度。第二,重新界定公有制经济的涵义,并对其主体地位有了新的概括。十五大报告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些新的概括,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第三,对公有制实现形式有了新的突破。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就从理论上冲破了公用制实现形式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形式的僵化观念的束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认识上的重大突破。

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是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和运动规律的认识基础上不断深化的,经过两次认识上的飞跃,形成了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全面、深刻、系统、正确的认识,指导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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